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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关键词】

行政处罚 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安全生产隐患

【要旨】

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。

【基本案情】

行政机关:拉萨市旅游发展局

行政相对人:西藏大中旅行社有限公司

事由:2023年4月30日,西藏大中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12名游客参加“纳木错一日游”,其间租用无旅游营运资质的车辆提供服务。

执法人员通过实地检查、调查询问、拍照录像等手段,依法收集和提取了西藏大中旅行社有限公司的《营业执照》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》以及《现场检查(勘验)笔录》《调查询问笔录》等证据。

【查处理由及结果】

经调查认定,该公司在组织“纳木错一日游”活动时,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,租用无旅游营运资质的车辆。

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第三十四条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第九十七条第(二)项规定,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、罚款3万元,对直接负责该团队的主管人员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。

【案件评析】

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,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,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。本案针对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时,租用无旅游营运资质的车辆,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为进行了查处。通过本案,教育引导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,应当审慎选择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,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,切实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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